[摘要] 3月9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和市政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指导手册》,明确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做好企业开复工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防控措施等。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和市政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指导手册
黑建安办函〔2020〕3号
各市(地)住建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我省新项目开工建设和在建项目复工复产,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安全开(复)工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手册。
一、总体目标
保障建设施工人员健康与生命安全,通过严格疫情防控措施、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强化开(复)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防止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疫情,保证正常的生产与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手册适用于已按规定申报开(复)工并得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或在建工程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严格落实企业“两个责任”,各建筑业用工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组织领导,成立本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委员会,建立完善企业疫情防控体系,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每个人。结合实际,工程项目部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按照防疫要求制定项目具体防控方案。
四、工作程序
(一)通知拟定施工人员到岗前,完成对到岗人员的旅行居住和身体健康状况的调查工作,建立施工人员健康台帐。(附件1-施工人员旅居和健康状况调查表)
(二)施工人员入场前,必须完成与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全部准备工作,否则施工人员不得入场施工。
(三)施工人员到场,立即完成首次体温检测并签订《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排查情况告知书》。(附件2-施工人员体温检测记录,附件3-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排查情况告知书)
(四)集中隔离期间,完成卫生防疫常识教育与预防新型肺炎防疫交底工作。(附件4-施工现场新型肺炎防疫教育交底记录)
五、防控措施
(一)防控工作责任体系建设
1.以建设施工企业为主体,严格落实新型肺炎防控责任制,分级成立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包括施工企业层级、工程项目层级、施工班组层级(将专业分包与劳动分包纳入施工班组层级),企业安全总监、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班组长负责监督检查新型肺炎防控工作的落实;建设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部要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制定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复工场地管理、防疫物资保障、防疫人员配备、施工人员防疫管理、安全生产保障、教育培训与交底、应急预案等。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与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必须密切配合,把新型肺炎防控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2.按照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安排专人按规定及时填报动态记录防疫防控的相关信息。
(二)施工现场全封闭管理
加强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围挡或围墙必须严密牢固,对暂时无使用需要的出入口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实施体温检测登记和手机扫码(龙江健康码)应用制度,登记内容应主要包括:姓名、体温、职务/工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车辆牌照号、入场时间、离场时间。门卫人员负责体温检测与登记工作。(附件5-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出入人员登记表)
(三)防疫物品储备及防疫人员配备
1.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必须储备医疗测温枪、口罩、“84”消毒液、75度乙醇消毒液、消毒用喷雾器、防疫药品等防疫物资,口罩、消毒液的储备量不少于2周的需求量,医疗测温枪不少于3支,防护服、防护鞋、防护眼镜或面罩不少于5套。储备的防疫物品应详细登记。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施工人员数量,配备满足防疫工作需要的卫生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其中卫生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2人。(附件6-建设工程项目防疫物品储备记录)
2.在施工现场人员集中生活、办公和作业部位之外的地方,设置独立的隔离区域与隔离宿舍。
3.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加工区、作业区、施工区、隔离区,应设置收纳口罩的专用封闭垃圾箱。
(四)现场人员管控
1.工程项目部开(复)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疫区或途经重点疫区的施工人员必须暂缓返回参加施工;其他地区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在原籍做好居家隔离且身体健康;返回施工现场后,应按不同区域分别集中隔离14日无问题后,方可返岗;本省高、中风险地区的施工人员,按照外来施工人员规定执行;本省低风险地的施工人员,按照普通防疫要求执行。隔离人员每天早、中、晚体温检测不少于三次,并详细记录。
2.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全体施工人员,应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填写《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排查情况告知书》。
3.外埠施工人员必须统一居住并严禁随意离开居住地,严禁施工人员从事非施工活动的聚集,严禁使用防疫情况不明的施工人员。
4.卫生员负责体温检测工作,每天中午和下班时对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各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
5.认真执行实名制考勤管理,严格检查与登记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与车辆,禁止发烧、咳嗽症状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落实施工人员数量、工作岗位、机械设备等,未经批准不得串岗、换岗、变换作业部位。
(五)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
1.工程项目部统一配发符合防疫要求的口罩,两人及以上办公、开会或作业时,必须全程正确佩戴。
2.在隔离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的施工人员前,负责执行隔离工作的人员必须穿戴隔离用品。
3.使用过的口罩与隔离防护用品必须放在指定专用的封闭垃圾箱内。
4.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由负责消毒的人员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领取,按规定安全使用,保管人员应详细记录。(附件7-建设工程项目防疫物品领用记录)
(六)消毒工作
工程项目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通风与消毒工作,并做好详细的消毒记录。(附件8-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毒记录)
1.门卫室、办公室、宿舍等应定时通风,室内无人时方可使用“84”消毒液进行喷雾消毒。
2.施工升降机轿厢、闸机、仓库以及会议室、农民工学校、文体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楼梯、走廊等区域,应使用“84”消毒液进行喷雾消毒。
3.收纳口罩及防护用品的专用封闭垃圾箱内,每天使用“84”消毒液进行喷雾消毒。
4.电脑及打印机、扫描仪、电话等办公用品、门窗把手应用75度乙醇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
5.食堂操作间与餐厅、储藏间进行专项消毒,操作台、炊具与餐具进行高温消毒。
6.从室外回到办公室、会议室或宿舍、食堂时,必须正确洗手消毒。
7.依法采取科学消毒措施,不易对室外环境进行大规模的消毒,不可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进行全身消毒。
(七)管理人员上下班过程防护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全程正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八)办公过程防护
多人办公时应佩戴口罩,人与人距离不小于1米,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根据气温情况确定通风时间,但不应少于15分钟/次。
(九)会议过程防护
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人员间隔1米以上;会议结束后立即对会议场地消毒。
(十)宿舍防护
宿舍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通风,室内高度不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8人,宿舍内严禁使用通铺。
(十一)就餐管理
1.炊事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实行分餐和错时用餐制。
2.施工人员应使用个人餐具,餐桌可使用硬质材料设置高度500㎜的隔断,用餐时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3.未设立食堂的安排专人线上订餐,必须选择合法经营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4.施工现场严禁饲养、宰杀、食用野生动物。
(十二)生产生活卫生管理
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应存放在封闭式容器中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别运输和消纳。
(十三)个人卫生要求
加强手部卫生,尤其是在佩戴和摘除口罩/面具、更换滤棉后,应当及时洗手。现场没有洗手设施时,可使用免洗消毒用品进行消毒。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十四)班后活动管理
休息期间,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不得聚集聊天、打牌等,降低聚集感染风险。
(十五)防疫宣传教育
1.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显著位置,应张贴卫生防疫宣传海报挂图等宣传品。
2.对施工人员进行预防新冠肺炎防控教育,主要包括:新冠肺炎症状、个人清洁与消毒的方法、消毒用酒精及消毒液和消毒片等的保管与使用、口罩的正确佩戴方法、乘座公共交通车辆的注意事项、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的处理方法、政府及企业和工程项目对控制新冠肺炎的规定等。
工程项目部编制预防新冠肺炎防控教育材料,对受教育人员进行登记。(附件9-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新型肺炎疫情教育记录
(十六)应急处理
1.制定建设工程项目新型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考虑施工现场内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企业安全总监审核后实施。
2.对于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的施工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委员会及政府防疫指挥部处理。
3.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封闭施工现场,禁止人员出入,实施内部隔离;服从政府防疫指挥部管理,全力配合应急防疫工作要求。
六、开(复)工前防疫工作检查
(一)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开(复)工程项目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自检自查,不满足开(复)工条件的,不允许人员进场。(附录10-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检表)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满足防疫工作要求后,方可允许施工人员入场。
(三)施工人员入场后,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部制定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防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下达监理通知单,按“四定”原则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整改不到位的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处理,对于拒不整改的应向主管部门发监理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主管部门及时收集、传达并落实政府防疫指挥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的相关文件,严格防范外来输入性疫情的传播,杜绝开(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新型肺炎疫情。
(二)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档案,各项防控工作痕迹必须清晰、完整。
(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单位对新型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可参考本指导手册执行。
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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