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24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2020年3月30日起,8个资质类别在资质延续时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参数要求。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建〔2020〕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资质证书延期时新、旧资质标准的衔接,自2020年3月30日起,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文件要求取得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市政桥梁检测等8个资质类别在资质延续时须具备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规定的参数要求,资质类别名称作相应调整。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不再延期,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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