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20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方案》的通知,从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和房产物业三方面,认真做好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方案》的通知
甘建发电〔2020〕11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管局、嘉峪关市环卫总站、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当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认真做好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甘肃省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甘肃省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建筑施工方面
(一)分区分类指导开工
1、分区域推进开工复工。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分级分类防控指导意见》确定的分级类型,分区域推进开工复工。低风险区,正常组织开工复工;中风险区,应在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开工复工;高风险区,应在疫情防控形势稳定且防控条件完备后,及时组织开工复工。
2、分类别指导开工复工。对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防控物资生产等项目以及重大民生工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列入全省十大生态产业项目、脱贫攻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国家和省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经省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提前开工;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容缺办理施工许可。
(二)强化措施确保管控
1、编制疫情防控方案,做好复工准备。开复工前,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主导,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制定工地疫情防控方案,明确防控组织体系和领导机构、责任分工、门卫值守、人员管理、防控物资购置储备配发、食堂卫生、杀菌消毒、巡查检查、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制度措施,做到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班组、个人逐级覆盖,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结合工程进度及施工阶段特点,可优先采取局部开工、机械施工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作业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
2、建立施工人员健康档案,做好动态管理。各建筑工地要优先使用本地务工人员,认真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格管控出入工地人员,对计划入场人员摸排至少两周内来往史、人员接触史,建立人员健康档案。对来自外省疫情重点地区尚未返甘人员,通知其暂缓返回;对外省来甘返甘人员以及来自省内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分级分类防控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行隔离;对其他已返回人员,要做好信息排查登记和日常体温监测。
3、协调保障防疫物资供给,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要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场地保障,确保体温计、防护口罩、消毒液、消杀设备、洗手池等主要防疫物资及设备设施充足到位,配置符合防疫要求的单独隔离观察宿舍,作为人员临时隔离观察及突发情况的处置场所。在工地出入口设立疫情防控岗,对进出工地人员实行全覆盖问询排查、体温检测、口罩佩戴情况检查,并登记建档,工地封闭围挡必须严密牢固,严禁无关人员或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进入工地。
4、加强公共区域管控,做好人员管理。项目对施工区人员密集区域以及工地食堂、宿舍、办公室、垃圾存放点、厕所等生活区域采取定期清理、杀菌消毒等措施,对密闭场所要定期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工地食堂要确保制度健全、食材安全、炊事人员健康,坚决杜绝疾病通过餐饮渠道集中扩散传播。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应分别设置口罩等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专用收集容器,集中统一收集处理,严禁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合处理,同时要及时做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用餐采取分餐、错时用餐、配发盒饭等方式分散分批进行,严禁宿舍“大通铺”现象,合理控制每间办公室、宿舍人数。
5、落实应急工作机制,防止疫情扩散。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症状时,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立即就近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同时严格排查接触人员并采取相关隔离措施,做好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保障服务工作,提供必要关爱帮助。对于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工地应第一时间停工并封锁现场,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开展疫情防治,并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项目经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调整措施给予支持
1、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复工的项目,工期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
2、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加快拨付进度,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例。
3、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变化幅度较大时,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4、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
5、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
6、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方面
(一)强化服务保障
1、进一步压缩用水、用气报装时间,对开工复工建设项目及有关生产企业的用水、用气报装需求,可采用容缺机制简化手续,待疫情结束后补齐相关手续。
2、明确重点保障服务对象,对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集中隔离观察场所、经政府认定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的用水、用气、用热、生活污水处理等需求,优先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所欠费用不收取滞纳金。
3、对具备开业条件逐步开业的大型商场、综超、餐饮、市场等的用水、用气、用热、生活污水处理等需求靠前服务、全力保障。
4、结合企业逐步开业、职工陆续返岗、人流明显增大的实际,继续做好市容环卫清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对车站、广场、公厕、商场、餐饮企业等人口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清扫。
(二)确保平稳运行
1、全面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防护。加大各类市政管线、供水厂(加压站)、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重点部位巡查巡检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平稳。
2、严格规范供水设施净化及消毒等制水环节操作流程。加强取水、制水和输水全流程水质检测,强化燃气气质及压力检测,做好换热站供回水温度监测,保证水、气、热等持续安全稳定供应。
3、加强市政公用企业厂区防疫。督促各市政公用单位制定防疫工作方案,对员工进行每日测温、分类管理,加强日常防控,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在办公区、施工区设置检测卡口,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三)调整措施支持
1、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相关市政公用单位,按照省政府有关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给予相关税费足额减免。
2、切实加大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力度。
三、房产物业方面
(一)因城因企施策
1、房地产企业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复工复业时,及时向当地住建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对外省来甘返甘人员以及来自省内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分级分类防控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行隔离。
2、鼓励推行网上销售交易,暂停房地产企业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疫情期间举办现场促销活动。高风险区房地产企业销售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减少人员聚集。
3、指导督促房地产企业做好自持、经营或使用的商业、办公类物业、楼宇的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防疫设备和物资到位。
(二)细化物业举措
1、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复工复业期间继续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防控措施,在保障企业工作人员自身防护的基础上,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人员信息排查工作。
2、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加大对电梯轿厢、门禁、门厅前室等公共设备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消毒力度和频次,加强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门卫、保洁等岗位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身体不适的要立即停岗留观隔离。
3、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车辆出入小区登记、测温等措施,发现体温较高的迅速报告社区采取及时就诊或居家隔离等措施,无相关依据不得阻碍、限制回甘务工人员、房屋租户等进入小区。
4、除应急抢修外,其他物业维修工程以及业主自行装修工程一律暂停,并对应急抢修人员做好防护和登记工作。
5、杜绝小区内人员聚集,关闭小区内棋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小区内开展聚集性活动。
6、鼓励推行扫码登记等无接触技术应用。
(三)调整措施支持
1、房地产企业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适当增加对企业的定向支持,简化开发报批报建等相关审批流程。
2、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关税收优惠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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