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18日,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3月15日之后,按照各地疫情防控要求有序开复工,有计划组织务工人员错峰返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建筑施工领域
开(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0〕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复)工工作管理,确保建筑工地安全产有序进行,根据《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疫指〔2020〕25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20〕1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为冬季施工管控期,重点保障自治区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列入冬施计划名单的工程复工。2020年3月15日之后,按照各地疫情防控要求有序开(复)工,有计划组织务工人员错峰返工。
二、工作重点
(一)疫情防控方面。一是明确防控责任。建设单位为疫情防控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劳务、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的防控责任。二是编制防控方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责任分工明确、防控措施有力、实际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处置方案。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管控。疫情期间原则上使用本地从业人员。如确需外省务工人员的,填写《全区外省返宁建筑施工人员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附件2),提前15天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有计划地、有组织地安排返宁,并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载人员流动史、接触史、每日体温等身体状况。四是实行工地封闭管理。要强化劳务班组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严禁游离于班组活动和管理之外的临时人员从事作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工地。五是做好保障工作。防疫物资要充足到位,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对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等定时进行消毒处理。人员就餐要满足分餐条件。要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宿舍,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单独生活居住。 六是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七是实行工地开(复)工审批制度。疫情期间,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建立工地开(复)工报批制度,明确疫情期间开(复)工条件和标准。
(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品质指导意见,着力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二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三是按照《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深沟槽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管理程序。安全防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危化用品管理使用到位。
(三)培训教育方面。各企业、项目部要组织对企业管理人员、进场务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不达标的不得擅自开复工。疫情防控期间,要将疫情防控列入培训内容,可采取微信群、APP、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每日开工前,要落实班前书面交底活动。
(四)实名制管理方面。要加强智慧工地建设,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开(复)工前到岗履职,通过现场考勤系统进行打卡。
(五)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方面。按照“六个标准化”要求,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全封闭围挡墙,出口要配置车辆冲洗装置,渣土、水泥、粉质材料要进行全覆盖,地面无裸露,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易产生灰尘工地要进行抑尘操作(湿法作业),土方、建筑垃圾转运车辆要密闭运输。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开(复)工条件。不符合疫情管控要求的、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不达标的、建筑工人实名制未落实的、企业培训教育未落实的、工地扬尘治理6个标准化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复)工。
(二)加强疫情防控。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大力宣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二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对工地人员的进出管理,不得擅自收留区外来宁人员进入工地。未列入冬季施工计划名单的工地,除留守值班人员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地。三是认真落实《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个人防疫“十个注意”》(附件1),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工地发生确诊病例的,酌情扣除诚信分值。四是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积极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社区)、乡镇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共享疫情防控信息,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对辖区工地进行巡查,对疫情期间擅自开(复)工、擅自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地的等,进行查处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防疫责任不落实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开(复)工情况进行督导,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每周四下午17时前,要将当地开(复)工和疫情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全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可参照执行。
附件:
1.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个人防疫“十注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附件1
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个人防疫“十个注意”
一、口罩佩戴。金属条朝上,深色面朝外;按压金属条至紧贴鼻梁;存放时将浅色侧朝里折好;建议4小时更换一次,如口罩变湿或沾到分泌物也建议及时更换。
二、及时洗手。勤用流动水加洗手液清洗手掌、手背、手指缝、指甲至少15秒。
三、定时消毒。皮肤可使用75%医用酒精,酒精要远离火种、热源,封盖保存。 84消毒液稀释之后可用于房屋、家具等,避开食物和餐具。5‰高锰酸钾溶液可消毒餐具、蔬菜和水果。此外,蒸汽、煮沸也能起到杀毒作用。
四、上下班途中。佩戴口罩。尽量不乘坐公交,建议步行、骑车或乘坐私家车。
五、进入建筑工地。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大于37.2℃时,到隔离观察宿舍进一步隔离观察10分钟后,若体温仍大于37.2℃,配合项目部防疫人员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及时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六、班前教育。应分散开展,宜采用广播、微信等方式开展。
七、作业区域。保持作业区域环境清洁,不随地大小便、吐痰,坚持佩戴口罩,人与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勤洗手,多饮水,适度休息。
八、公共区域。集中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地方应勤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每天消毒。
九、参加会议。佩戴口罩,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
十、食堂进餐。采用分餐进食,避免人员密集。餐厅每日消毒1次,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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