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及鉴定方法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19-05-06 11:24:15

[摘要] 摘要:本文主要以分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为重点阐述, 结合当下引起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为主要依据, 从质证意见与执政异议的组成

摘要:本文主要以分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为重点阐述, 结合当下引起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为主要依据, 从质证意见与执政异议的组成、质证意见的准备、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在表达质证意见以后需要提出要求这几方面进行深入探索, 其目的在于减少建筑工程纠纷。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 建筑行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目前, 建筑工程是我国投资最大并且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个行业。但是, 因为建筑工程具有复杂性和可变性以及严重性的特点, 所以建筑工程纠纷越来越多, 造价司法鉴定也越来越多。工程造价纠纷的出现, 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发展, 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从根源上防止造价纠纷的出现。本文针对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进行深入分析。

1 引起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

1.1 为了中标, 采取低报价

目前, 我国建筑工程市场中的施工企业多于工程, 在这样的情况下, 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建筑工程, 采取了低报价投标的方式, 甚至会发生漏估工程项目数量的情况

[1].。施工企业把《计价规范》与设计图纸作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清单项目进行仔细核对, 清单是发包人提供的, 但是一般情况下都会进行约定, 甲方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不负责, 只是给乙方投标报价进行参考。因此, 施工企业需要对工程数量如实的进行评估和报价, 不能为了中标盲目的采取低报价。

1.2 对约定固定总价不够重视

一般情况下, 建设企业会通过固定总价的方式, 包出建筑工程项目, 这样会有效减少成本。而施工企业对约定固定总价的重视程度不够, 没有意识到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 从而会引起建筑工程造价纠纷。例如, 合同中对工程变更价格计算的方法约定不明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 未约定工程增加火减少, 变更工程量导致的价款变动该如何计算, 在这个问题上就会产生纠纷, 一方会坚持根据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算, 另一方会坚持结合市场价进行计算。因此, 施工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

1.3 签证索赔问题

建筑工程签证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 承发包双方的代表根据施工过程中有关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实践, 进行的签认证明。建工程签证的形式为书面, 书面记录施工现场发生的一些特殊费用, 其对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并且其也是建筑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特别是针对包死的建筑工程, 在进行结算时, 一定要结合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调整。签证属于第一手资料, 其对现场发生的情况进行准确记录, 利用签证进行审核和分析, 其是索赔事件中一个重要的依据。

2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存在问题

2.1 审价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

在进行造价司法鉴定时, 容易出现的认识偏差就是审价人员代替法院进行审判。首先, 审价人员在法院没有对鉴定材料认定和质证的情况下, 代替法院对材料进行认定

[2].。审价单位出现这样的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代替法院进行判定。然后, 在有关法律的问题上, 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对约定的解释和理解问题上, 审价人员代替法院进行认定。审价范围出现这样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都是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 对事实进行虚构, 这样得出的造价鉴定结论是不公正的。

2.2 审判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

在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 审判人员存在的认识偏差主要有三个方面。 (1) 审判人员在应该认定的事实没有及时的进行认定, 而是经过预设的方式来进行。主要有以下表现:没有确定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就进行司法审价双方当事人每人都有一套身价方案, 合议庭没有进行审查就交给审价单位进行审价。 (2) 审判人员认为工程审价和法院没有关系, 属于审价单位的工作, 出现错误也不是法院的错误。主要有以下表现:在一方当事人或审价人员表示某个异议属于法律问题时, 需要法院进行认定, 但是依然是由审价人员给出结论。 (3) 审判人员对审价人员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进行了口头回答与解释, 并且为合理, 造价鉴定报告可以提供依据。

3 解决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路

3.1 质证意见与执政异议的组成

从横向角度出发: (1) 在提出异议时, 需要从专业的角度提出, 例如, 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适用、工程量的计算

[3]。 (2) 在提出异议时, 需要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 例如, 在造价鉴定材料的采用上, 如果造价鉴定材料是一方自制的, 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盖章, 审价单位把其作为鉴定材料使用, 这就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和认定, 属于法律问题。如果审价单位对这些法律问题使用不恰当, 可以提出异议。 (3) 需要总结异议, 然后在异议的基础之上, 提出对应的要求, 例如, 要求进行说明、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 (4) 一定要根据依据提出异议, 例如, 定额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等。

从纵向角度出发: (1) 在提出异议时, 需要指出针对具体内容提出的异议, 简单来讲, 就是针对审价报告中的具体点和地方, 提出异议。 (2) 在提出异议时, 需要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点和地方, 并指出存在什么问题。 (3) 对提出异议的理由进行阐述。然后, 阐述正确的点应该是什么, 为什么这么说是正确的。只有这样, 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 全面的提出异议, 才能使异议更加具体。

3.2 质证意见的准备

质证意见的准备主要由专业人员和代理人员准备。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代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律师等。由于质证意见有两个方面:法律问题、专业问题。专业问题的异议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准备, 法律问题的异议需要律师法务人员进行准备。一般情况下, 质证意见的顺序都是由专业人员通过书面的形式提出, 然后经过专业人员和代理人员一起进行讨论, 再把专业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深入分析, 最后由代理人员进行起草, 形成书面异议。

3.3 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

质证意见表达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说明异议、质疑。结合质证意见的表达, 对审价报告的内容进行全面掌握和了解, 以便于可以更好的提出异议

[4]。通过质疑的方式, 结合鉴定人员的回答, 再提出异议, 这样可以使法官清晰的了解鉴定单位在鉴定时存在的错误。

3.4 在表达质证意见以后需要提出要求

造价鉴定报告质证完以后, 需要提出对应的要求, 例如,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要求对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针对鉴定报告中的错误进行纠正、对没有正面进行回答的问题, 进行补充。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 施工企业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 减少纠纷的因素。如果发生纠纷时, 需要进行造价鉴定, 一定要把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区分开, 避免出现让鉴定单位做出判断和法庭进行错误鉴定决定的情况。并且在庭审中, 施工企业的工程造师需要和代理律师进行紧密配合,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损失, 减少疏漏, 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彦贵.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J].特区法坛, 2014 (8) :38~44.

[2].周宏, 徐选安.刍议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J].江西建材, 2014 (20) :239~240.

[3]陈兰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研究[J].中国住宅设施, 2017 (3) .

[4]汪渝桃.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工程技术:引文版, 2017 (1) :6~7.

建筑工程,案件纠纷,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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