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有诸多值得关注的变化,对我们的“储蓄罐”将产生较大影响。
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储蓄,是用于支持解决居住问题的制度安排。8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是运用特区立法权,为解决深圳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的制度创新。《草案》有诸多值得关注的变化,对我们的“储蓄罐”将产生较大影响。
深圳自2010年发布实施《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近10年内补充出台了关于缴存、提取、贷款、个税抵扣等内容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次《草案》是对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并根据实际发展需求进行优化和创新,形成相对完善、稳定的公积金管理法规体系。
五大创新,事关千万人的“储蓄罐”
截至2020年5月,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个人开户1432.44万户(不含尚未缴存),累计缴存总额4134.55亿元。面对超过千万人、上亿资金规模的“储蓄罐”,《草案》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全流程的管理进行了规范,重点在使用和缴存领域有五大创新。这些创新内容更像是将没有纳入上一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内容的创新点在深圳进行试点。
一、发放项目贷款、发行证券,运用金融工具提升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能力
我们的“储蓄罐”能不能保值增值?
过去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产生的增值收益除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仅能用于支持建设城市廉租房。
而《草案》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这是对住房公积金运营的一大创新亮点,突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约束。
深圳常年保持人口净流入,据综合开发研究院收集的5.6万份问卷显示,市民对租赁住房的需求较强。允许住房公积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为住房公积金提供了良好的保值增值途径,也是落实深圳2018年开始的新一轮住房制度改革,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具体做法。
如果我们的“储蓄罐”不够用怎么办?由于住房公积金能提供更低的贷款利率,我国多个城市均曾出现“被贷空”的问题。过去的政策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的杠杆作用,深圳《草案》考虑运用金融工具来应对流动性问题,明确提出可申请发行“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二、缴存基数如何提高?奖金也能纳入范畴
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扣除标准为个人和单位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过去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严格遵循“按月”标准,缴存基数是单位“按月”向职工发放劳动报酬的平均值。
而《草案》在此基础上,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也纳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范畴。
这一做法可以有效提高缴纳基数,在不超过缴存基数上限范围内,可获得更大的个税免税额。缴存基数的创新很好的响应了当下劳动报酬的发放特点,体现了制度的灵活性。
三、新员工请注意,入职当月即可查收你的公积金
按国家现行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深圳此前沿用了这一规定。但此次《草案》明确了新入职人员从入职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入职当月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深圳工作首月“一金”即可到账。对新就业职工来说,可公平获得个税抵扣额、可更快累积公积金额度。
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想不想缴纳住房公积金?
在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而《草案》设置“自愿缴纳”机制,允许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原先不属于缴纳单位的机构及其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自愿原则,为社会更多的就业人员提供住房支持,体现公共政策的公平正义,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共济性,扩大覆盖面也能提高资金安全度。
五、缓缴停缴、欠缴投诉、追缴处理,均有得商量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储蓄,应当按时、按月、足额。但在实际运作中,会存在单位经营困难造成缴存困难的情况,《草案》面对这一具体问题,对单位设置了缓缴停缴的风险化解机制,对个人提供了欠缴投诉、追缴处理机制。
单位缓缴停缴的风险化解机制。深圳创新、创业氛围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企业经营出现较大挑战。对存在亏损等实际困难情况的单位,《草案》提供了缓缴停缴“2+2”的风险化解机制:
一是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不超过两年;
二是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况,满足条件可以申请停缴,每次也不得超过两年。
对单位申请缓缴或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自愿自行出资缴存,单位破产清算时,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个人欠缴投诉、追缴处理机制。近年深圳对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激增,2019年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是2012年的68.5倍。为化解社会风险,对单位逾期不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也为职工提供了投诉和追缴的解决路径: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职工对单位欠缴问题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职工要求追缴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行政执法;
二是明确追缴期限,职工要求追缴的,需在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本次《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创新拓展了市场化运作渠道,允许为支持租赁住房发展提供项目贷款。而要实现保值增值,可充分借鉴新加坡做法,创新利用深圳优质的地方债,将公积金作为城市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之一。但在深圳深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进入大规模公共住房建设的阶段,在满足风险管控的条件下,深圳的住房公积金更应探索重点为公共住房提供资金支持的路径,真正着力解决这个超大城市的发展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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