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州市政府出台新的实施意见,明确规范全市农村建房标准,对自建住宅外观、面积、别墅层高等作出规定,自建宅基地每户面积限制在120平米以内。
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范全市农村建房标准,对自建住宅外观、面积、别墅层高等作出规定,对违法建房的村民,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违建房屋在处置完毕前,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都不予受理。
自建宅基地 每户面积限制在120平米以内
《意见》指出,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并将其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对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其中,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在层高方面,一层层高控制在4.8米以内,二层以上层高控制在3.3米以内,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4米,建筑屋顶原则上应按坡屋顶设计。
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违规建房 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意见》强调,乡镇政府要严格把关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家庭成员、住房状况、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对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等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记者了解到,农村村民新扩建的住宅建设申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探索建立农房安全“健康绿码”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房屋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农村多层住宅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施工,健全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整治农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和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造成安全隐患的彩钢板屋顶,严控屋顶水箱裸露,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水平。同时,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方式,在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体系,与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促进建筑风貌管控和“建新拆旧”落实到位。引导农村村民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优化室内空间布局。
《意见》指出,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探索建立农房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对党员干部参与违建的(超高、超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红线等违反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内容),实行“零容忍”并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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