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是河北省首部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传统村落进行专项保护的律法。
《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传统村落进行专项保护,在河北省尚属首例。
邢台西依巍巍太行,东连京杭大运河,有着3500多年的建城史和灿烂的文明史。截至目前,该市已有40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省中国传统村落总数的19%。“同其他地方一样,我市传统村落遭受修建性破坏、自然性毁损和无序开发破坏的现象日益加剧,保护形势十分严峻。”邢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彭琳洁认为,这部《条例》对于将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32条,主要对传统村落范围、政府部门职责、规划编制、分类保护、维修措施、建设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条例》厘清了各方职责,对市县乡(镇)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作出分工,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如何编制和实施,因地制宜制定分区、分类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对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格局严重破坏、传统建筑坍塌、损毁的或者导致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的等行为,要求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识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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