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当中存在诸多引发争议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或隐或显,对于完善核算制度体系、更好开展核算工作、推进水价改革具有显著影响。
(一)成本核算的功能定位问题
在核算制度体系建设中,这是一个产生深层影响而较少正面讨论的基本问题。水管单位供水成本核算直接服务于水价的制定,而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价的制定坚持政府管制和政府指导定价的原则。政府管制和政府指导定价之下,成本核算兼具规范性与客观性两方面要求。成本核算可以重在对成本进行规范管理,也可以重在根据客观成本来支持定价。深入探讨合理的功能定位,形成内在导向,才能全面深入改善成本核算工作。
(二)成本分摊比例问题
成本分摊比例显著影响水利工程各种功能和不同供水类型的成本核算结果。特别是那些转为企业运营的水管单位普遍认为,成本核算中公益性部分和供水的农业供水部分分摊成本过高,经营性的工业和城镇生活供水分摊成本偏低,影响其合理定价。随着越来越多水管单位转向企业化运营、供水中经营性部分比例不断上升,成本分摊比例的争议也随之更加普遍。
(三)政府补助资金的折旧提取问题
针对建设成本核算,《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显然,这一规定是严格按照“定价成本”(扣除财政资金补偿部分成本之后需要以水价补偿的剩余成本)的范畴,如果将所谓“政府补助”理解为任何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就是对建设成本中的财政资金部分(以及群众投工投劳等社会无偿投入形成资产)也予以扣除。水利工程长期内主要依赖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如何理解上述规定,是否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计提折旧,会对供水成本核算造成直接、重大影响。
(四)大修理费的成本核算问题
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第十条,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从字面上看,前者并不要求据实原则;后者要求原则上据实, 但也允许按固定资产原值一定比例核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强制按照据实原则或在规定比例内按照据实原则核定的做法。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中,成本发生具有周期性,其发生的时间点不确定,在长期内则又是必然,对这部分成本按照据实原则核算,往往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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