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名城保护有法可依,广西柳州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1-05-07 09:49:07

[摘要] 《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确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和内容,这是广西首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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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报》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广西首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地方法规。

  《条例》确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和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工业遗产、古树名木等。

  《条例》设置了保护名录制度,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并对保护名录内容、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作出了规范,同时对部分已经认定并具柳州代表性的遗址、文物、建筑等保护对象进行列举,强化柳州文化典型特征。

  《条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并强调在开展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注重融入能够凸显柳州历史文化特色的元素,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城市形象提升相融合。

  1994年1月4日,柳州市正式获国务院批准成为第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例》将每年的1月4日设立为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这是柳州市首次通过法规的形式设立宣传日。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曼华介绍,柳州市具有2100多年建城史,全市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既有文物古迹、人文景观,又有浓厚的工业文化、独特的山水格局,目前形成了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2处,市区文物保护单位72处、非物质文化遗产20多个、历史建筑64处等,2019年成为广西首批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试点城市。

  为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要求,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部门联动机制缺乏,管理程序不明确,资金保障不足,激励机制薄弱等问题,柳州市于2019年启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立法工作,通过地方立法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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