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实施意见》,推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1-02-05 11:42:14

[摘要] 近日,浙江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明确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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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近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明确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同时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实施意见》要求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实体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肢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

  《实施意见》首次对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倡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拨付给联合体牵头人。鼓励由联合体牵头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实施意见》还提出了我省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工作目标,到2022年,全省培育8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到2025年,培育20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其中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50家以上,工程总承包配套政策基本健全,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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