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即将结束,今年建筑业有哪些重要政策发布?小编带您一起看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罚款,未实名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追责政府项目拖欠,压实建设单位9大责任。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 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限期足额拨付 所拖欠的资金;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 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 给予处分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 ,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 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建设单位没有 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 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 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 及时拨付工程款 ,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 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 工程数量、质量、造价 等产生争议的, 不得因争议不拨付 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建设单位清偿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限制其新建项目 ,并记入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转包导致拖欠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 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 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 管理。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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