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能否主张工程款?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9-14 10:12:56

[摘要] 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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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按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却因为一些原因导致与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得已中途竣工。在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能不能主张工程款呢?

  新出台的《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已修建工程质量合格,即使该工程项目没有竣工验收,该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主张工程款。”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劲韬对此进行了分析。

  段劲韬表示,《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局限于该条的文字表述,认为只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才能够主张工程款。

  新出台的《民法典》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删除了“竣工”二字,将主张工程款的适用前提扩大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以及尚未竣工但是已完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以此减少诸多已完工程验收合格但工程项目无法竣工验收而导致承包人迟迟无法主张工程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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