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武汉市对户外广告禁设区域进行调整,桥梁、建筑物顶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都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9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对户外广告禁设区域进行调整,桥梁、建筑物顶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都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桥梁、非商业建筑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扩大了户外广告禁设区域和情形,比如,将原有的“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扩大至“在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上”;“在住宅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扩大至“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今后,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在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在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上;在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内;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超过3个月
《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同时还明确,申报新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其他情形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其他户外广告不超过2年。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权下放到各区
《管理办法》将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主体由市区分级编制调整为由区级编制,编制程序简化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其编制部门公布实施”。并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权下放到各区,由各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市级不再保留。
未保持外型整洁将被责令限期改正
《管理办法》明确,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可以按照户外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未保持户外广告外型整洁、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进行户外广告安全检测并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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