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做好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2-05 13:09:17

[摘要] 1月31日,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暂停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现场活动,加强疫情排查和管控,做好疫情防控。

  关于做好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浙建办【2020】7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工作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拆迁群众以及房建市政建筑工人等,人群来源多样且易聚集,流动性较强、传播风险高,是疫情防控重点。根据中央、省系列部署要求,为做好住房保障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住房保障现场活动

  为避免人群聚集,有效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即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暂停公租房保障资格窗口申请受理;暂停公租房选房、摇号、签订合同、入住和租赁补贴发放等需住房保障家庭集中现场办理的办事方式;暂停公租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暂停对已不符合公租房实物保障家庭清退工作;暂停棚改项目征收拆迁意愿征询、入户调查、协议签订、分配入住等现场活动;暂停关闭公租房小区文化娱乐等人员集聚场所,停办聚会宴席等活动。

  二、加强疫情排查和管控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前移防控关口,督促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加强与属地街道、社区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积极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对重点疫区返浙人员以及有过密切接触者,要建档立卡,实施跟踪管理和服务,并要求其自我隔离14天,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属地镇街和社区(村委)。对主动退出公租房实物保障家庭应会同社区确认其健康及居住状况,避免出现疫情扩散。对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点等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的办事柜台、自助服务设备开展全面彻底消毒和定时杀毒。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要制定住房保障服务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细化明确针对不同突发情形的分类处理方案。

  三、统筹兼顾科学调配

  暂停线下业务期间,各地要做好值班值守,必要时为群众做好网上代办工作;及时公布咨询热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网上办理的指导工作;全面推行住房保障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引导办事群众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完成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公租房租金缴纳等相关事项,做到工作不乱、保障不断。对列入2020年棚改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可适当延迟开工月份;对历年开工的续建项目,在妥善安置好棚改家庭的前提下,可科学调整项目实施进度。

  联系人:徐剑,联系电话:0571-87054168(兼传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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