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30日,浙江住建厅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在建工地疫情排查和管控,严格落实开复工工地疫情防范和安全保障措施。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浙建办【2020】6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建筑施工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决打赢建筑施工领域“防疫情、保平安”攻坚战
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大、来源广泛、组成复杂,居住、作业等聚集性较强,是防范疫情蔓延扩散的重要对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严格落实在建项目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健全防控制度、措施,全面排查、精准掌握、做好预案、严防死守,坚决打赢建筑施工领域“防疫情、保平安”攻坚战。
二、全面开展在建工地疫情排查和管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疫情排查和管控工作,对所有房屋市政建筑工地严格执行人员封闭式管理制度。
(一)落实“五个一律”要求
1.对工地驻守人员和进入工地的人员和车辆一律排查登记;
2.对所有进入工地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发烧、咳嗽等症状者禁止进入工地;
3.发现疑似病例,工地一律停工,并及时报告属地建设和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妥善处置;
4. 对具有湖北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者,一律予以重点关注,确保传染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
5.对出差湖北等重点疫区的人员,一律实行报批和严格管控,尽量减少人员流动。
(二)建立疫情每日排查上报制度。疫情信息每日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保人员、信息无遗漏。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到应停即停,确实不能停工的要及时调整作业活动安排,避免人员聚集活动,防止交叉感染。
三、严格落实开复工工地疫情防范和安全保障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建安办﹝2020﹞4号)要求,严格落实开复工工地疫情防范和安全保障措施,做到“五个不得”。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工地,应立即采取停工措施。
1.2月9日24时前房屋市政建筑工地不得复工,在该时限前除值班留守人员、检查人员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办公区域作业办公;
2.工地施工现场、办公区域、施工设施设备未经消毒杀菌不得复工;
3.未经安全生产检查、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复工;
4.疫情未解除前不得组织聚集性活动,疫情防范和安全教育培训宜采用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
5.发现发烧等疑似病例立即隔离,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办公区域。
四、进一步强化工地环境卫生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工地环境卫生整治,做到“两严两禁两减少”:
1.严格工地饮食卫生、个人卫生和居住卫生管理,保障饮用、洗漱等热水供应;严格做好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的清洁通风和消毒杀菌工作。
2.严禁工地区域饲养、宰杀、食用野生动物,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物资,全力把好食品安全关;严禁垃圾偷倒乱倒现象,做好垃圾储运、污水处理、沟渠及下水道疏通等工作。
3.尽量减少工地区域人员进出,尽量减少工地人员与外界接触。
4.引导工地人员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通过官方权威途径了解疾病相关信息,不传播未经官方证实的消息。在不影响当地医疗卫生等一线部门防疫物资保障的前提下,加强落实工地防疫物资配备,做好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医疗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等物资保障,避免无防护措施施工作业情况发生。
五、加强疫情防控应急值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建筑施工领域疫情。要改变传统检查和信息上报方式方法,尽量使用信息化手段落实检查和信息上报工作,现场检查中需注重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疫情解除前,各设区市级建委(建设局)明确1名联络员,于每天下午16:30前统计上报本地区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日报表(通过浙政钉上报)。
联系人:叶侹侹,联系电话:0571-89892138,1535509927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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