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知多少?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体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7-31 09:54:16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体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但结合具体施工项目,还会有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在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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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建设单位也称发包方、发包人、业主、甲方等。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保证施工场地满足施工要求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之一,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根据施工性质,会委托勘察单位对施工场地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报告等资料,该资料建设单位需提供给施工单位作为参考,因此应确保其真实、准确性。施工单位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等资料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而起诉要求增加工程款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2、承担施工中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的价款调整。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增及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相应调整工程价款。

  3、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中,施工单位的主要义务是如期、保质的完成施工项目,而建设单位的主要义务就是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在施工单位已完成主要义务时,以施工单位未履行次要义务来对抗其主要义务,即:在诉讼实践中,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未依约提交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施工单位也称承包方、承包人、乙方等。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施工合同及设计图纸等的要求严格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设计,也不得偷工减料,对于擅自修改设计的,除应恢复原状外,额外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不予承担;

  2、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保质的完成并交付施工项目。完成并交付合格的工程项目是施工单位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3、工程质量保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除了发包、承包双方外,根据项目性质,还有可能出现分包人、在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等。

  (一)分包人

  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分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分包合同的要求完成分包项目。承包人在经发包人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双方也应当签订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分包范围及完成时间等事项。分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分包项目。

  (二)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的称谓来自于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的第一、第四及第二十六条均涉及到实际施工人,创设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其主要义务可以参考分包人的相关义务。

  在诉讼实践中,因当事人主体产生纠纷的案件并不少见,作为不同主体的各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尽量确保合同有效、自身以及合同相对人的资质与行为的合法有效,否则,一旦合同无效或者有一方资质出现问题,将会随之带来许多麻烦与经济支出,既费时又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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