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浙江全面改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6月30日起实施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6-03 11:03:12

[摘要]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于2020年6月30日起贯彻实施。

  近日,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总体部署,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浙江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6月2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于2020年6月30日起贯彻实施。

  浙江是建筑业大省,建筑业是传统支柱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以来,全省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富民安民的基础性产业、创业创新的重要产业、文明建设的窗口性行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省共有1万5千多家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620万人,占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11.4%,在稳就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中央提出了“六稳”“六保”的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稳企业、防风险”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投资、稳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省建设厅牵头联合省级相关部门,研究改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等惠企减负政策,以着力解决长期以来阻碍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各类问题。

  特别是,建筑业企业存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据统计,2019年度全省仅房建市政工程(企业)缴纳以上四类保证金565.9亿元,其中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440.1亿元,占比为78%,挤占了企业大量流动现金。针对建筑业企业经常反映的工程价款结算难、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比例偏低、企业自主选择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省建设厅等部门专门研究,全力破解。近期先后出台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和《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一方面,在全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改革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实施分段对已完工程进行价款结算,将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时间大大提前,在过程结算中及时解决价款结算中的各种矛盾,改变以往要等工程完全竣工后才能进行结算的做法,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大力提升结算效率,全力减少结算纠纷,并从源头加强了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防控,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大力改革现行保证金制度,采用“工程保函+信用”机制,全面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大幅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同时,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三种。

  上述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将大大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盘活企业现金流。据初步测算,仅保证金改革政策落地,算上乘数效应,房建市政领域预计到今年年底可释放现金上千亿元。

  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以解决现金方式缴纳比例偏高的问题。

  一是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其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推行工程保函;同时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工程保函。三是原先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以解决保证金缴纳额度偏高和资金沉淀的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80万元降至50万元。二是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降至2%;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额返还;工期一年以上项目可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三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从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降至1.5%。四是降低人工费用分账比例,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分账基准比例,如房屋建筑工程从25%降至20%;并在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五是有力释放结余资金,在工程承包单位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下一期及后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适当降低人工费用分账比例。

  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以解决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以解决信用机制激励不够的问题。

  建立信用评价与保证金缴纳挂钩机制,一是对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二是对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返还原先已缴纳的保证金。三是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3倍。四是规范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筑业企业因欠薪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严重失信名单发布期限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不得处于不良信息发布期。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与施工过程结算政策形成合力。

  一是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建设单位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应当强化工程结算管理,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二是2020年6月30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三是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四是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确工程承包单位已经提交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拖延验收的,以工程承包单位提交验收(交工、完工)报告之日为竣工(交工、完工)日期。

  全面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形成共同推进的协作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消除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制度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康有序的工程担保市场。二是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收费行为、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保函根据人力社保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结论,立即兑付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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