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5-27 09:48:25

[摘要]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建办〔2020〕4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落实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参建各方应明确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一)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严禁“边设计、边施工”或“边施工、边设计”的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二)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巡查工作,建立台帐。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例会,传达部署上级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

  (三)设计单位应做好前期调查,设计应有针对性,施工图应符合实际。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

  (四)施工单位要结合设计方案和改造工程实际,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明确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积极协调各专业单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科学规划施工顺序,避免重复施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要求配置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抓好三级教育,做好技术交底。

  (五)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作,结合改造工程实际,制定并落实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平行、旁站、巡视等方式,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及其他中间环节的验收工作。

  (六)工程检测机构应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超资质承揽检测业务,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明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一)工程质量监管要点。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施工。

  2.把好原材料进场关,各种材料、构配件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其规格尺寸、性能参数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做好见证取样复试工作,复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能用于工程实体。

  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原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防火安全以及主要使用功能,在改造过程中涉及主体结构变动或者增加荷载,须由原设计单位或者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能进行核验,并给出明确的结论和相应措施。

  5.混凝土基层浇筑后采用平板振捣器振捣密实,平整度、标高要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利用铺装结合层找坡。

  6.硬化面层铺装要考虑整体效果,各类面层正式铺装之前,要进行试拼试排,确认无误后方可铺装;所有硬化铺装工程正式施工前均应先作样板段,经各方验收合格后,再以此为标准正式施工。

  7.如施工过程中发现标高、坡度等条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最终确定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各施工单位需服从设计部门对施工质量、施工工艺安排的建议。

  8.建立“双牌”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立“责任主体公示牌”及“主要材料公示牌”。 “责任主体公示牌”应载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机构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电话。“主要材料公示牌”应载明材料生产厂家、出厂检测报告及进场复试结果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安全监管要点。

  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2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2.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开挖基坑(槽)沟深度超过1.5m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在边沿处设立两道牢固护身栏杆;夜间施工时应设置红色标志灯。

  4.外墙施工时脚手架要按规范进行搭设,悬挂质量合格的安全网,严禁使用淘汰或自制的吊篮。

  5.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取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措施。

  7.规范设置施工围挡,具备封闭条件的要进行封闭围挡,不具备封闭条件的,用水马隔离出通行区和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三、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规范施工现场动火审批,配备动火监护人员;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从业人员消防安全业务技能培训;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满足灭火要求的可靠有效的灭火器材;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防火要求,对于无法满足要求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派遣消防救援车辆和人员实施现场看护。

  四、严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和频次,建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对外挂电梯、构筑物复杂的屋脊等重点部位重要工序加大监督抽查抽测频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对责任单位予以依法处罚。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先停工、后整改,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对发生事故起数较多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将约谈各地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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