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31日,宁波市住建局印发《宁波市建筑工地防疫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疫情期间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外,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建筑工地要加强疫情防控。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危害,保障宁波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1月31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印发《宁波市建筑工地防疫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疫情期间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外,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
各建筑工地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各工地项目部要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建立疫情防控专班,按照防疫要求制定本工程项目的具体防控方案。
建筑工地要加强疫情期间应急处理,对于工地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疑似病例,应及时送医,并做好该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人员排查工作,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防疫部门,并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建筑工地的防疫动态一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工地防疫专班建立、防疫制度制定、人员流动管理、防疫教育交底、防疫措施落实等相关内容做好检查。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复工、未建立防疫制度、未落实人员防疫管理、未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的建筑工地,一律从严从重处理。监督人员检查过程中应注意自身防护工作,避免造成感染。
宁波要求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的此举,是为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采取的有力措施。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我们必将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役!建筑界热点频道也将持续关注更多疫情防控方面的相关建筑行业热点资讯,欢迎关注我们,关注建筑界行业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