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人死亡,15人受伤!住建部连发15份处罚!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4-24 13:53:48

[摘要] 近日,住建部官网连续下发15份处罚,均为事故追责,分别为1家施工单位、1家监理单位、7名项目总监、5名项目经理、1名项目负责人,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吊销证书等追责。

  4月22日,住建部官网连续下发15份处罚,均为事故追责。分别为1家施工单位、1家监理单位、7名项目总监、5名项目经理、1名项目负责人。


  

住建部连发15份处罚

  3人死亡!重庆市“6·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

施工单位(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业整顿60日

3死9伤!山东省“6·1”较大坍塌事故追责

监理单位(山东**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30日

1人死亡!河北省“5·12”坍塌事故追责

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6死2伤!山东省“8·31”模板较大事故追责

项目总监: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人死亡!山东省“10·3”起重伤害事故追责

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1人死亡!河北省“4·17”物体打击事故追责

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4人死亡!河南省“1·24”施工升降机拆除较大事故追责

项目经理:吊销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人死亡!天津市“8·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追责

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项目经理: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

2死3伤!山东省“7.11”塔吊外挂爬升架坠落一般事故追责

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1死1伤!山东省“4·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追责

项目经理: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

1人死亡!河北省“10·21”坍塌事故追责

项目经理: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

3人死亡!北京市“6·8”与“6·12”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共同追责

项目负责人: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2年

项目总监:两次事故分别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合并执行2年

1人死亡!河北省“4·17”物体打击事故追责

  项目经理:一级注册建造师责令停止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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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全文:

建督罚字〔2020〕40号

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日下午6时10分许,大渡口区跳蹬“幸福华庭”公租房项目配套小学及幼儿园工程施工过程中1名工人到22#人工挖孔桩作业时发生中毒和窒息,另2名作业人员下孔桩救援时相继发生中毒和窒息,该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0余万元。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大渡口区跳蹬幸福华庭公租房项目配套小学及幼儿园工程“6·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渝安监〔2017〕6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36号),你单位于2020年1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决定不再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12号

山东**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7〕12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网架制作未实现设计图纸要求的“结构找坡”、网架存在焊接质量缺陷等问题监理不到位;对屋面施工超过设计荷载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理不到位,对风雨操场主体建构质量的违规验收行为监理不到位;实际负责该项目的总监与中标备案项目总监不符,未办理项目总监变更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1号),你单位于2019年6月10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申辩理由。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2月27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接新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18号

杜*勋:

2018年5月12日4时40分左右,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综合管廊项目工程进行龙门吊吊运渣土作业时发生一起挡土墙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嘉泰管廊运营有限公司塔北路综合管廊项目“5·1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石政函〔2018〕5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现场监督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7号),你已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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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0〕19号

田*广:

2018年8月31日,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地下车库工程,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80万元。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工程“8·31”模板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德政字〔2018〕71号)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5号),你于2019年6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20号

朱*铭:

2018年10月,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傅家李召社区31#安置楼工地,发生一起塔机前臂断裂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朐县冶源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傅家李召社区31#安置楼“10·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临政复〔2018〕115号),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8号),你于2019年6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21号

毛*刚:

2018年4月17日8时20分左右,宏宇·亚龙湾西区BZ1#、BZ2#住宅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宏宇·亚龙湾西区BZ1#施工工地“4·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沧政复〔2018〕1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在巡查中未发现信号指挥人员无证上岗、砌砖建材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堆放、立体交叉作业无安全隔离措施或警戒隔离区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6号),你于2019年5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22号

王*选:

2018年1月24日14时47分许,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塘坊李新家园1期5#楼在施工升降机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1·24”施工升降机拆除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塘坊李新家园1期5#楼项目经理,对事故负有责任。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2号),你于2019年6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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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0〕23号

吴*和:

  2018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内的宿舍及校园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家世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滨政函〔2018〕20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48号),你于2019年8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24号

黄*:

  2018年7月11日15时30分左右,烟台龙口市融创·东海湾项目一期工程2号楼2名工人在高空安装固定塔吊外挂爬升架时,外挂爬升架整体坠落,砸中塔下正在安装安全警示牌的3名工人,造成2死3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根据《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口市融创·东海湾项目一期工程2号楼“7.11”塔吊外挂爬升架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龙政发〔2019〕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项目总监的监理职责,未有效开展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活动;在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的情况下,签发了开工令,容许项目无证开工建设;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施工塔吊,在塔吊未进行检验检测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单位投入使用;未督促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情况发现不及时,安全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0号),你于2019年8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25号

钱*:

  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左右,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D地块D6#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名伤者送医接受治疗,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余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4·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8〕6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系统,安全措施落实不严格,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2号),你于2019年8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26号

苗*培:

  2018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内的宿舍及校园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家世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滨政函〔2018〕20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履行职责。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4号),你于2019年9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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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0〕27号

侯*华:

  2018年10月21日,邢台市热力公司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二期)第六标段项目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邢台市热力公司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二期)第六标段“10·21”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第六标段的项目经理,对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现象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5号),你于2019年9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28号

曹*军:

  2018年6月8日0时15分许,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Z2-45竖井施工现场(兴盛南路与左堤路交汇处东南角),工人在进行吊装顶铁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死亡。根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6·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密政函〔2018〕12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劳务单位工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进行司索作业、使用存在缺陷的吊装带进行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018年6月12日17时15分许,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P8竖井施工现场(水源路与园林路交汇处东北侧),发生一起缺氧窒息事故,造成作业人员2人死亡。根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6·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密政函〔2018〕15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该工程停工期间,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工人在竖井通风设备未开启、个人未配备作业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6号),你于2019年10月8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综合上述两起事故认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2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29号

宋*玉:

2018年6月8日0时15分许,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Z2-45竖井施工现场(兴盛南路与左堤路交汇处东南角),工人在进行吊装顶铁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死亡。根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6·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密政函〔2018〕12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未能做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落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2018年6月12日17时15分许,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P8竖井施工现场(水源路与园林路交汇处东北侧),发生一起缺氧窒息事故,造成作业人员2人死亡。根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6·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密政函〔2018〕15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指令后,未能做到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7号),你于2019年10月14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两起事故分别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2年。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31号

严*惠:

2018年4月17日8时20分左右,宏宇·亚龙湾西区BZ1#、BZ2#住宅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宏宇·亚龙湾西区BZ1#施工工地“4·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河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宇·亚龙湾BZ1#、BZ2#项目经理,未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协议,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新入场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审核把关不严,未发现BZ1#通风道盖板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时进行固定,未对立体交叉作业设置安全隔离措施或者警戒隔离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5号),你于2019年5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一级注册建造师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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