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4-02 11:30:14

[摘要] 3月31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措施项目清单增补,措施项目费用等事项。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

  陕建发〔2020〕102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稳增长有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情况,以《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陕建发〔2020〕34号)为基础,避免在实施中出现过大分歧,现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整个疫情防控期间,因不能正常生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逐步复工情况合理计算顺延工期。

  发承包双方应认真做好复(开)工的准备工作,因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及时复(开)工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增加或补充一个项目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四、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点对点返工接送费用、现场人员隔离费用、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等,应以现场签证的方式办理,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五、用于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及设备、日常预防药品、洗护用品和用具等物资费用和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分餐吃饭等管理费用 ,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15元的防疫费用,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六、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分担,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停工损失费用的计算可执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中关于停工损失费计算规定。

  七、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项目因没有达到正常生产而产生施工降效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报发包方审查并认可,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八、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项目需要赶工的,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的赶工要求,并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报发包方审查并认可,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九、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陕建发〔2018〕284号)等相关文件、规范执行;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进行调整。

  此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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