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公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建办受理函〔2020〕7号)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3-31 09:41:22

[摘要] 3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20〕7号,公示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专家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20〕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10个工作日,2020年3月30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以邮寄方式报送我部受理办,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收件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办,邮编100835。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1.工程勘察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设计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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