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25日,天津市建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进一步打造良好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住建政务〔2020〕14号
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人民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部署,我委制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区级住建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之间更要全力相互配合,要下决心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统一标准。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清单,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明确清单事项的审批和监管权限、统一审批和信息公示的模式和流程。
(三)严格执行。各级住建审批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开展审批和监管工作,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落实“非禁即入”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三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二)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中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在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全域实施。
三、改革模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生产经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取消的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必要条件和评分依据。取消审批后,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严格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和公布的有关清单,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
本次改革实行告知承诺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申请办证时已经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自愿作出已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二是企业申请办证时还不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但自愿作出将在一定期限内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企业领证后,需在承诺期限内达到全部经营条件并按要求补充材料后,形式审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模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优化审批服务。要继续深化“五减”改革,采取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一网通办、延长或取消证件有效期限、压缩审批时限等具体改革措施,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创新举措。
四、分类实施改革举措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审批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和自贸区审批部门;
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审批部门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等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实施,自贸区审批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资质认定,监管部门为同级住建主管部门。
2.具体改革举措。
(1)对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我市以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我市以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4)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二)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1.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三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审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和自贸区审批部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
审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和自贸区审批部门。
(3)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劳务。
审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审批部门。
(4)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不含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乙级资质。
审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和自贸区审批部门。
对于以上4项资质认定,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审批部门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等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实施,自贸区审批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资质认定,监管部门为同级住建主管部门。
2.具体改革举措。
(1)分类实行承诺审批。
模式一、企业承诺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审批部门要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企业承诺已经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模式二、企业承诺在60个工作日内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企业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领证后,需在承诺期限内达到全部经营条件并按要求补充材料后,形式审查合格,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2)审批部门应当依托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审批流程。
(1)告知。审批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平台列出全部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样例见附件2)。
(2)承诺。企业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填写统一格式的承诺书并由法人签章确认,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起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平台提交。
(3)办理。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查询企业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库和已列入黑名单库并需联合惩戒的措施。对不涉及限制其取得对应许可的企业提交的材料,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履诺。企业采用第二种承诺模式时,需按照约定补齐申请材料。在承诺期限内,如遇特殊情形,由于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如期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审查条件,企业提出书面延期履约时限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到期仍未能按要求补齐材料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审批机关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采信。审批部门应将企业履诺情况反馈至同级住建主管部门,作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模式提出申请的,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监管部门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企业的申请材料、承诺书、办理结果和履诺情况。
(2)监管部门应当在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开展监管核查工作,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核查应通过调取相关材料、信息化比对、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实施。
(3)经核查,企业存在不满足申请条件、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与承诺信息不相符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审批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及降低资质等级、撤回资质、撤销资质、吊销资质的,应及时转审批部门办理。
5.信息公示公开。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应通过天津市住建网,将企业工商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承诺审批办理模式、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办理情况、是否准予经营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1.审批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和自贸区审批部门。
2.具体改革举措。
(1)分类实行承诺审批。
模式一、企业承诺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审批部门要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企业承诺已经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模式二、企业承诺在60个工作日内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企业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领证后,需在承诺期限内达到全部经营条件并按要求补充材料后,形式审查合格,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2)审批部门应当依托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第二种承诺模式。
3.审批流程。
(1)告知。审批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平台列出全部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样例见附件2)。
(2)承诺。企业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填写统一格式的承诺书并由法人签章确认,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起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平台提交。
(3)办理。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查询企业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库和已列入黑名单库并需联合惩戒的措施。对不涉及限制其取得对应许可的企业提交的材料,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履诺。企业采用第二种承诺模式时,需按照约定补齐申请材料。在承诺期限内,如遇特殊情形,由于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如期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审查条件,企业提出书面延期履约时限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到期仍未能按要求补齐材料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审批机关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采信。审批部门应将企业履诺情况反馈至同级住建主管部门,作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模式提出申请的,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监管部门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企业的申请材料、承诺书、办理结果和履诺情况。
(2)监管部门应当在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开展监管核查工作,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核查应通过调取相关材料、系统电子化核查、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实施。
(3)经核查,企业存在不满足申请条件、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与承诺信息不相符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审批部门。
5.信息公示公开。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应通过天津市住建网,将企业工商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承诺审批办理模式、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办理情况、是否准予经营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
1.审批部门。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初审上报)
审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审批部门:各区及海河教育园区审批部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审批部门:各区及海河教育园区审批部门。
(4)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审批部门:各区、海河教育园区及各开发区审批部门。
2.具体改革举措。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2)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逐步实现电子化评审。
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信息公示公开。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应通过天津市住建网公示以下内容: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
1.审批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和自贸区审批部门。(自贸区审批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设立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的检测机构资质。)
2.具体改革举措。
(1)依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数据共享,实现数据共享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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