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的合同纠纷诉讼中,监理合同纠纷诉讼相对较为少见,但在实际工程中,监理合同引起的纠纷并不少。本文分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看看哪些原因导致了监理合同纠纷。
监理合同并不像施工合同那样涉及大量的资金与材料,履约过程亦不复杂,何以产生如此之多的纠纷,乃至监理企业叫苦不迭呢?
1、监理岗位的设置已不符合建筑业的新形势
在建筑业的历史上,委托人相对于施工方并不具备今日之强势地位。在各国现代化建设初期,大量的工程需要建设,而掌握建筑业技术的组织相对较少。这其中有大量的企业为战时的军工企业转型为民用建筑企业,其庞大的体量、霸道的作风以及对技术的垄断,都使得此类企业作为施工方在面对委托人时具有绝对强势的地位。
为了帮助软弱无知的委托人,平衡合同中双方的利益,监理行业应运而生。其目的即为了帮助委托人。
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建筑行业主要为政府、集体或者公有制企业、组织服务,设置监理这一岗位,能够有效地防止上述公有制组织的决策者利益与组织利益偏离导致的玩忽职守、尸位素餐的弊端。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以及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私有制的商品住宅、商业地产等成为建筑行业的重要产品。而这些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其实是不需要监理的。监理的存在仅仅是因为相关规定要求其存在,并要求其在领取委托人给予的报酬同时,站在中立的角度既监督施工方又监督委托人。
实践中,大型房地产开发商一般自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将监理人员与甲方代表合二为一,以节省成本。这其实已经在实质上放弃了监理行业。
2、低价竞标的行业风气埋下隐患
如今建筑行业或者说许多服务行业都信奉这样的理念:招标就是“比贱”。这里的贱主要是指服务价格上的贱价。此风成因,笔者另外撰文论述。
那要不要和别人比贱呢?如果不比,那就连生存的机会都很难获得;如果去比,也许会有一些机会“转贱为贵”。
因此,目前需要投标的服务行业一般的做法就是先拿到入场券,再考虑赚不赚钱;或者先低调进场,再高调索赔。试想,以此心态合作,必将影响合同顺利履行的概率。
3、监理企业职业素养低,风险意识差
低价中标的行业风气,可以视为是服务业的“不可抗力”,绝大多数没有行业话语权的中小型企业只能屈从。
然而,在“只能屈从”这个唯一选项之下,还有许多措施可以用来降低“不可抗力”的不利影响。权衡之下最佳的方法是“公开妥协拿机会,私下策划防风险。”[1],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尽量为自身争取合理利益;在履行合同时,能够完善自身管理,避免被合同向对方索赔。总而言之,能够通过经验或学习、借鉴,尽量提前预知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事先尽量做好预防或者事后签订补充协议。
如经过审慎考虑,在贯彻执行了上述措施后,仍然无法防范风险,则应考虑放弃该机会。此为理性人的选择。
然而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业的历史原因及人员构成,大部分从业者作风粗犷,风险意识差。监理人中标后,更为关注的是处理好和相关决策人的个人关系。履约中出现纠纷,尽量不采用法律手段(这里的法律手段包括:发函、保存证据、签订补充协议、谈判等诉前措施)保护自身利益。直至矛盾越积越多,无法调和,最终不得不选择两败俱伤的诉讼。
怎么样,看完后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成因分析有所了解了吧。监理合同的纠纷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容易被人忽视,等到发生纠纷时,往往比较麻烦。因此,在实际施工中,希望大家可以注意以上监理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相关内容,加强对监理合同的重视。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能产生帮助,建筑界合同频道将持续整理建筑相关合同知识,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