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19-12-09 11:38:15

[摘要] 近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汕头市装配式建筑进行政策指导,提出近期示范目标远期推广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政策支持,推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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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四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加快推动汕头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实现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到2025年末,实现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进一步健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良好工作局面。

  (一)近期示范目标(至2020年末)

  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以商品住宅建设为重点、以财政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2020年末,各区县政府遴选合适的项目,建设1个以上装配式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点项目,重点推广较高装配率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程度高的成套部品和技术。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直各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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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远期推广目标(至2025年末)

  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基本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良好工作局面。2021年起,政府投资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中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比例达到50%以上;非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累计建成不少于2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市直各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参与单位: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本市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目标,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定各区(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区域、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推动住宅全装修建设;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完成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二)推动生产基地建设。按照“保证城市建设需要、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既要保证部品部件的生产供应能力大于市场需求,又要防止因供需关系严重失衡而造成行业恶性竞争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着力培养发展可生产叠合楼板、外(内)墙板、楼梯、空调板、窗台板、梁及柱等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基地不少于2个,生产基地内允许设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自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三)创新建筑实施方式。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促进BIM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的应用与深度融合,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全过程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管理。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单位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应加强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施工安装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大进厂及现场抽检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涵盖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多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数据共享,实现工程质量可查询可追溯。(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五)加快培育产业队伍。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专业人才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和管理。(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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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策支持

  (一)落实用地保障。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土地在出让或划拨前,应按照住建部门意见将装配式建造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可按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超过5000平方米)。

  各区(县)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财税扶持。结合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项目推荐纳入省级产业园产业共建项目库,争取省级产业园产业共建专项资金支持。

  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参与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情况确定。(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与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四)保障运输畅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提供便利,在符合路桥限载、限高等要求的情况下,就大(重)型运输车辆通行制定相关指引,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住建、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新型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各区县政府以及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表)

  (二)强化合同和项目监管。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关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或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相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将相关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报道,发挥龙头企业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和市民树立良好的节能意识,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各单位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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