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城市水价改革的对策分析

来源:建筑界编辑:袁斌发布时间:2020-03-24 16:30:12

[摘要] 一、当前城市水价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当前城市水价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各地水价改革进程快慢不一、总体缓慢。二是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小

一、当前城市水价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当前城市水价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各地水价改革进程快慢不一、总体缓慢。二是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小、标准低。三是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还没有到位,价格总水平较低。四是水价结构不尽合理,各种用水价格的差价较小。不同用水行业、不同用水量的消费群体的用水差价还不突出,价格差异对节约用水和限制高耗水产业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五是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时间较短,标准较低。六是水费的实收率低,征收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七是水务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缓慢,特别是城市供水行业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滞后。

二、深化城市水价改革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各地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
要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二)明确当前水价改革的重点任务
1.建立综合水价改革的目标调控机制。水价改革要明确阶段性的总体目标。要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改革精神,加大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步伐,制定切实可行的调价计划,逐步将供水价格调整到位,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到2010年各地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及制定分阶段分项目调节实施计划的目标调控机制。
2. 全面推进各项水价改革,优先推动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调整。
(1)适度提高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拉大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的比价。大幅度提高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取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要按照高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来确定。
(2)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到十一五末期,对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供水成本的水平,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实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计价,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3)尽快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到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按区域供水行业平均供水成本制定供水价格;明确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并规定利润率水平;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取消二次加压供水费用,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改革;制定措施促进一户一表的改造,可以建立水表改造专项资金。
(4)进一步理顺各类水价的比价关系,加快推进阶梯式水价。对群众基本生活影响不大、用水量多的特种行业用水要大幅度提高价格,拉开与其他各类水价的差价。对绿化、消防、环卫等公共用水要实行计量计价,同时明确落实公共用水的政府责任。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峰谷水价,在水资源紧张和夏季用水高峰时期,执行不同的水价体系。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
(5)全面开征水资源费,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有关政策法规,继续加大对各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力度。在“十一五”期间,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明确现阶段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资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制定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的价格扶持政策。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大力推广中水回用。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抓紧规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早开工建设,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污水处理目标。对使用中水的用户在政策和价格上要给予扶持。城市居住小区达到一定建筑规模、居住人口和用水量的,应积极采用居住小区中水回用技术,用于冲厕、保洁、洗车、绿化用水等。
3.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监测和成本约束,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建立供水成本及相关资料的定期报告制度,对影响成本的重点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供水企业每年向物价和水务主管部门上报影响水价变动的主要因素,经政府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后作为下一次水价调整的依据。将城市供水成本监审作为调整水价的必备制度。实行供水企业成本预审制度。物价部门通过对供水企业成本定期进行全方位稽核审查,实现价格调控的“关口前移”。严格区分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与非主营业务成本。
4.建立供水行业的定额标准和指导信息。组织编制全国的供水行业人员标准和物质消耗定额,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供水行业的各项费用标准的指导值;推动供水企业标准成本模型的建立,引入标杆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供水企业的成本参照系。
5. 完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合理配置水价调整的管理权限,做好水价调整后水费的使用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的带有垄断性质的营业性服务的管理。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并按规定做到足额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6.加快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产业发展。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参与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营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步伐。打破垄断,强化竞争机制。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调价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
1. 确定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价格调整的幅度要考虑百姓的承受能力和相关改革的推进程度,避免引起社会震荡和不满情绪。要注意充分把握好改革的力度与社会可承受能力的关系,确定科学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
2. 落实完善水价听证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召开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价格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改革情况的宣传和引导,以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相关利益者了解水价构成、计价方式、不同水资源间的比价和差价,以及水价调整的原因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做好水价调整的信息沟通,增强群众的监督。
3. 建立主要成本价格联动机制。对自来水运营成本构成中需外购的物质(如原水费和电费),其价格波动对自来水运营成本的影响很大,在今后的水价中可采取联动政策,即水价随原水价格、电价调整而进行相应波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推行枯水期水价政策。
4.在水价调整时要充分制定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政策措施。在水价调整过程中,要研究落实弱势群体的安全用水政策。水价调整要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财政补贴机制相衔接,实行优惠价格政策等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过多地受价格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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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价,改革,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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