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甘肃省农村水电行业管理浅谈

来源:建筑界编辑:袁斌发布时间:2020-03-24 16:30:11

[摘要] 摘 要 介绍甘肃农村水电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水能资源管理中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指出当前农村水电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摘 要 介绍甘肃农村水电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水能资源管理中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指出当前农村水电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新时期 农村水电 行业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把农村水电列为“建设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着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近年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为农村水电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一、基本情况

甘肃水能资源丰富,境内有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和由疏勒河、黑河等水系组成的河西内陆河流域。全省水能理论蕴藏量1812万kW,可开发量1094万kW,其中中小型水电可开发量614万kW。目前全省共拥有中小水电站565处,总装机容量112万kW,其中中型水电站5座,总装机容量40万kW,在建中小型水电站131座,总装机容量196万kW,共吸引建设资金110亿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步伐的加快,在省委、省政府“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方针的指引下,不少市县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吸引各方资金参与水能资源开发,各地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热情空前高涨,形成水电开发热潮。由此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由于资源无偿使用,综合部门行使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项目审批等职能的同时,包揽了行业性管理事务,缺乏综合平衡,造成审批管理的混乱和资源的无序开发,二是部分市县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在提供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河段规划代替河流规划、企业规划代替流域规划、专业规划代替综合规划的现象;三是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对资源的综合效益和生态效益注重不够,一些开发者出于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将河道截流,造成部分河段脱水,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破坏了河流的健康生命。

针对以上问题,甘肃省水利厅根据农村水电市场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用新的管理观念、管理手段来推动农村水电建设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主要措施与做法

1.加强水能资源管理,科学制定开发利用规划

按照水利部治水新思路以及新时期中小水电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甘肃省中小水电由过去重计划、投资、项目管理转向重规划、政策、发展战略的制定和管理。根据《水法》《可再生能源法》及《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法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在建立水能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对现有水能资源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水能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为控制条件,对没有规划的河流,抓紧制定规划;对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河流规划,抓紧补充、完善和修订,使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能资源专业规划。坚持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阶段的论证、勘测设计,逐步建立水能开发项目储备库,为保持稳定的水电建设规模创造条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坚决杜绝无序开发及“跑马圈河”行为,防止出现“四无”水电站,逐步建立水能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良性循环机制。

2.严格项目建设程序,确保资源开发有序

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水电项目建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由国家投资、资助的水电项目(如电气化项目和代燃料项目)实行审批制,即总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下水电站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2.5万~30万kW,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或水库库容大于1亿m3以上,或位于国界、省界河流上的项目,由省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审批。

由社会投资的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即总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下水电站项目,由市(州)一级核准;装机容量2.5万~30万kW,由省级核准;装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由国家核准。

建设项目无论是审批制还是核准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开发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开发、利用许可证,取得开发、利用权。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水资源评价、取水许可(预)审批、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评价。

3.走服务、协调、监管之路,强化行业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努力做好水电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协调、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等工作,甘肃省水利厅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项目已经批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其主方案、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坚持项目法人负责制,对各级领导制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行政技术双轨承包责任制,明确目标职责;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制,根据《招标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程序及评标办法规范招投标活动,并在招标过程中,邀请纪检、监察、公证、检查等单位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增加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公开、公平性,建立了良好的水电建设市场秩序;坚持实行建设监理制,抓好工程进度和质量;坚持实行合同制,结合《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中,及时与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建立健全了“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同时,强化已建电站的运行管理,对各类经济形式的水电站,在运行过程中要求其必须按照设计的运行方案运行,确保生态用水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水命令,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汛期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工情,要坚决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针对水情、调度命令、电压波动及时调整机组运行工况,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和预防排除各类故障,不断提高电站的运行管理水平,使其充分发挥最佳效益。

4.严格工程质量,坚持质检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甘肃省水电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建设、监管“三管”齐下,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水电建设行使质量监督权。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强化质量监督与管理,力求工程施工规范、质量上等级。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抓住影响工程的主要因素,实行质量检测自检、复检、终检制和质量月、季报表制,在质量跟踪检查中,质检人员以防为主,勤检查、勤验收,使一些质量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各项质检资料齐全,质量评定有依据。三是赋予监理工程师质量否决权和结算审批权。为了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对质检不合格工程,监理工程师可行使合同规定的质量否决权和结算审批权。四是对质量事故实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责任人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做到事故有报告、措施有审批、处理有验收。由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大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要求“项目法人担负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责任、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保证质量”,用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来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约束各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在上述措施的引导下,甘肃省各水电站项目业主的质量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在注重建设质量、建设速度和建设造价的同时,还十分注重厂区、厂房的绿化、美化。据调查统计,目前全省在建的131座中小水电站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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