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19日,河南省住建厅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
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质安〔2020〕9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
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工程规模:
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
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
(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分;
(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第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荐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时应提供以下各项资料: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报告、《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附件2)等;
(二)申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每月自评情况汇总表和企业对申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阶段性检查评定表;主管部门标准化评价主体对申报项目已完成的各施工阶段的考评结果;
(三)能反映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主要安全生产管理过程的彩色照片不少于30张,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架、防护设施、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设备、教育培训、安全体验区、消防设施、材料堆放、扬尘治理、宿舍、食堂、卫生间、标识标牌、信息化应用等方面;
(四)反映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情况的视频文件(5~7分钟);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制成电子文本报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予推荐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一)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的;
(二)在省级安全生产检查中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停工和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火灾、治安等事件或现场扬尘污染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下列程序进行推荐和认定。
(一)项目申报
拟申报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制定包含安全管理目标、创建措施和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按时间要求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加强指导,做好过程培育。
(二)选拔推荐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现场核查,确定推荐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推荐资料上报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认定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各地推荐项目进行审查,研究确定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在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项目,由省厅公布认定结果,颁发证书。
第九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和认定工作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推荐单位和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的项目,省厅将组织进行核查。参与推荐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标准,执行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
第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时要规范推荐程序,严格把关。各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欺骗、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的项目,撤销其示范工地认定,予以全省通报且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其项目负责人等列入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同时对推荐主管部门批评并核减推荐名额。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如在后续施工期间发生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厅将撤销其认定结果,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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