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印发《青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3-19 10:29:35

[摘要] 3月16日,青海住建厅联合人社厅印发《青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建工〔2020〕71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24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13日

  青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诚信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模块(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对全省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省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相关数据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及时登录管理平台录入信息。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建筑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建立建筑工人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更新工作,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管理平台。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属施工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建筑企业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工人月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和体检。

  建筑企业应在管理平台上对建筑工人进行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出入施工区域必须按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约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履职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记录出勤履职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企业等)、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第十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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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用于以下事项:

  (一)比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比对建筑工人务工情况或比对施工单位用工情况;

  (三)作为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参考;

  (四)作为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参考;

  (五)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发放监管的参考;

  (六)作为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参考;

  (七)作为建筑企业信用监管的参考和使用农民工情况信用评价的依据;

  (八)作为标准化工地考核和评优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的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本企业相关信息和工程项目信息及时上传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进场10个工作日内,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录入;合理设置考勤装置,对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按月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建筑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月核定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逐月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银行及时发放到建筑工人的代发工资卡账户。

  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的,应当在与分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协议时,对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分包企业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其书面委托总承包单位按约定代为发放,同时提供有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结算表。

  采取 PPP 模式的建设项目及类似项目,由项目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出资方负责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工资款)。

  第十六条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工资代发银行(以下简称“代发银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主选择代发银行。

  第十七条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限于支付已进行了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代发银行等共同监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代发银行之间应共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监管的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代发银行的代发工资系统应当与管理平台完成数据对接。代发银行应保证工资代发信息数据安全。依据建筑企业推送的工资支付信息(工资表),2日内足额转入建筑工人工资卡,同时向管理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并协助提供工资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下级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在创先评优时优先考虑。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按照规定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个人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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