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管理,江苏提出“信用机制”把关

来源:建筑界编辑:王怀瑾发布时间:2022-03-31 10:38:23

[摘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将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信用黑名单”,能对住房保障对象和相关单位起到一定震慑作用,有效缓解当前住房保障“退出难”问题。


  背景:保障房管理亟须“信用机制”把关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重要的民生实事,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有力举措,随着这一公共资源的普及覆盖,越来越多的百姓享受到了这项福利政策。但与此同时,由于多部门联动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尚未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难”成为亟待破解的一大难题。

  自2012年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以来,多次发现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性住房、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应退未退、长期拒不缴纳租金等问题,涉及问题房源多达5000余套。对于此类问题,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全部予以清退,审计部门也要求必须全部整改到位。但由于目前清退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手段有限,在保障家庭只有1套住房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问题整改落实难度极大。

  针对此类“顽疾”,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多次印发文件,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出台文件推进诚信建设工作,要求“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实施公共资源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要求,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骗取公共资源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负面清单,将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列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黑名单’,并纳入省联合惩戒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也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17年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先行试点,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当年3月,泰州市率先出台《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当年,该市13户因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21户拖欠租金的家庭被记入失信行为后主动修复失信行为。

  “推进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将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信用黑名单’,能对住房保障对象和相关单位起到一定震慑作用,有效缓解当前住房保障‘退出难’问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汪享生说。

  政策:建立诚信档案 实施联合惩戒

  为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江苏省于2020年出台《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通过对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管理,依此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信用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依法依规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手段,督促信用主体严格规范住房保障的申请、使用和退出行为。

  明确信用主体 严重失信将列入黑名单

  《通知》明确,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管理对象为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城镇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受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失信行为的管理与惩戒。

  各信用主体在申请住房保障时,主管部门应当以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告知其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违反承诺将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具有故意隐瞒申请人信息违规申请、故意损坏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设施、不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失信行为管理。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失信行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先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再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对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其中,经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信用黑名单。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 失信行为可修复

  《通知》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建立和失信行为的认定、异议处理、失信惩戒等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的机制。信用修复包括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自动修复即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期届满,信用自动修复。鼓励具有失信行为的各信用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主动修复信用。对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退出信用黑名单。

  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失信行为认定、修复和记录留存更新机制。信用主体退出黑名单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开渠道发布公告,联合惩戒相应停止。同时,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信用主体信息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有异议可申诉 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失信主体认为信用信息有误提出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结论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打上标识。经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在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和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中予以更正;核实无误的,应当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去除标识维持原信息。

  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强与当地民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数据联通,及时掌握住房保障申请人的住房、经济状况等各方面信息。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核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及时沟通解决住房保障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试点:泰州将12类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

  “我自己年纪大了无所谓,孩子还年轻,不能因为我的不当行为影响了孩子。”徐某某原是泰州市泰和园小区公租房租户,于2008年入住。2016年,徐某某购买商品住房后便将承租的公租房空置并停止缴纳房租,经多次告知后,仍未办理退租手续,也不清缴租金。2017年,泰州市出台《管理办法》,明确公租房失信为家庭失信行为,家庭全部成员列入住房保障失信名单。了解到相关政策后,徐某某主动退租,并按照要求结清相关费用。

  近年来,拖欠公租房租金,家庭情况变化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拒不腾退公租房,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不良现象时有发生。针对公租房保障“审核难”“退出难”等问题,泰州市不断实践探索,出台了《管理办法》,明确12类失信行为在规定时间内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据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处长刘广银介绍,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共有12类。

  “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为1年,较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为3年,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为5年。这些失信行为与个人征信系统相连,失信后将进入信用‘黑名单’。”刘广银说。

  为全面落实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要求,泰州市将诚信管理落到实处,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经信委等部门就住房保障领域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惩戒对象为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家庭和单位。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主体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泰州)”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平台公布,并及时更新。签署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从“信用中国(泰州)”网站及时获取住房保障严重失信名单后,依法依规执行或协助执行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探索推行“行政告知+司法强制”助推诚信管理模式,在泰美园小区建立了首家“保障房综合服务站”,在提供“一站式”全流程菜单服务的同时,作为保障房小区诚信宣传站点,定期在小区组织开展住房保障诚信宣传,加强在保家庭的诚信入住意识,营造诚信保障氛围。

  原住于泰美园小区的曹某某于2018年入住,自2020年4月起拖欠房租,多次催缴后仍未缴租,在行政告知书下发后第5天,曹某某主动前往小区综合服务站,缴清了所欠房租,共计3906元,并预缴了2022年第一季度的租金。

  “针对恶意欠租的家庭,‘行政告知+司法强制’的模式促进了保障房管理的良性循环,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该市综合服务站相关负责人说。(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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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信用机制”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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