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布,未获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项目

来源:建筑界编辑:郑昕宇发布时间:2022-03-29 10:10:04

[摘要]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近日发布,针对建筑业,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等相关项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

  《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减少6项。

  针对许可准入事项中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清单(2022年版)》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力和燃气经营许可等市政公用领域特定业务。

  针对建筑业,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安全生产许可及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按备案管理的除外)等。

  针对房地产业,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预售等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商品房预售许可。

  针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特定广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针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等。同时,不得从事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等。

  针对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明确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

  此外,在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中,明确提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清单(2022年版)》明确,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要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要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要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中国建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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