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程总承包并不只是一种既定的合约模式,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社会分工和建筑行业特征所催化的一种项目运营方式。接下来我们看看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这一误区。
在国内最新的关于工程总承包的解释中,所谓总承包,是指业主将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公司,由其进行实质性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业主交出一个已达到使用条件的工程。按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交钥匙工程。
对总承包的这一定义,我们认为这 仅是简单的字面解释,其出发点是英文“General Contractiong”。不过,在国外对承包方式的描述中,对其描述更多的是“一般性合约义务承担”,而进一步才是“总的合约义务承担”。一般而言,总承包商即是“Main Contractor”, 但“Main”为“主要”而非“总的”,其 意义是指直接与业主签约且承担最终合同义务的合约实体,这是与“Sub -contractor”(分包商)相对而言的。亦即,如一个合约中五分包商,则该合约亦无总承包商,而只有承担全部责任、 风险和义务的承包商。因此,总承包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合约种类。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如果其承包商因自己的能力所限,而不得不将某一个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分包,或因合同中业主存在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则该承包商即为总承包商。如果业主将同一个工程的全部囊括在一个合约之下,由一个承包商承担施工任务,而不将任何分项或分部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则该承包商将无总承包之名,但可以履行总承包之实。
“Tum-Key Project”(交钥匙工程)、“Design-Buid”(包项目设计合约)和一般其他的合约方式一样,是业主在充分评估市场风险后,为保证其利益最优而采取的不同合约方式。前者往往用于竣工时间具有不可更改的必须性的项目,这时,为减少因合约责任不清楚而产生的工期延误,业主放弃其指定分包的权利,承包商则必须在不可更改的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在这种合约方式下,承包商可以自己完成所有的分部或分项工程,也可以外发包其中某些分项或分部工程。只有出现后一种情况,才称得上是总承包商。后者是一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合约方式,它一般由业主首先委托建筑师作出建筑设计(相当于我国的初步设计),再由专业结构设计师根据建筑师的要求和建筑本身的特性作出结构初步设计(深度可达我国的扩大初步设计水平)。
由于建筑或结构设计(或两者同时)在设计中采用某一种或几种新材料、新工艺或新技术,而这些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在市场上较难获得较准确的询价,而导致业主或业主的顾问机构(建筑工程师或顾问工程师)在制订标底和评标准则时难以作出精确酌量化指标,因而将这部分技术性风险整合到承包商合约内。对这一风险的最好承担方法,就是由承包商根据业主提出的建筑设计(通常是不可更改的)和结构设计,在充分体现设计意图、不更改整体结构型式、不降低材料采用和技术水准的前提下,自行或(更多的是)聘请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从而达到技术、商务的整体优先性,它可以是交钥匙工程,也可以是只进行到主体结构封顶。
由上述可见,Design-Buid工程对合约方式的选择权完全在业主手中。但不论业主采用哪种合约方式,只要项目存在第二级工程合约,该合约下的承包商就可以被称为总承包商。所以,总承包不是一种独立的契约方式,而是针对分包(Sub—Letting)状态下有无分包商(Sub—Contractor)这两种概念的一种相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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