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1月21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59号)发布,该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为上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在规定中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部门职责
1、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2、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3、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4、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和物联网系统建设、监控信息传输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值班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及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住宅物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三、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2人值班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公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开展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信息或者书面结论文件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或者未进行公告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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