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西发布《实施意见》提出持续提升全区公租房保障能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持续提升全区公租房保障能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助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
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
房不设收入线条件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房城镇户籍家庭,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无房非城镇户籍家庭。
《意见》对准入门槛进行了明确。公租房原则上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设置相应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不设置收入线条件,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供应规模方面,《意见》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期间,南宁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他新市民和青年人较多的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应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符合条件的要应保尽保,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推动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政府公共服务
对公租房小区全覆盖
广西鼓励发展小户型公租房。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鼓励各地发展3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公租房,符合面积小、功能全、配套齐的要求,满足租户基本居住需要,让更多困难群众获得兜底保障。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小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满足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服务、物业服务、养老托幼等需要的配套用房,持续完善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
将公租房小区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努力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对公租房小区全覆盖,提升居住社区建设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同时,允许各地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等用于公租房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允许将闲置房屋
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原则。
《意见》明确,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加大财政、税费、金融、水电气价格等多项政策支持力度。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企事业单位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各地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广西将逐步实现全区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建设、数字化运营、将对各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继续执行住房保障工作激励机制,强化考核和评估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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