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促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将城市建设重点转向以提升城市品质为主的存量提质改造,为各市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城市更新预留应有空间。
《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城市更新应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民生优先、节约集约,数字赋能、绿色低碳,公众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优化城市更新体制机制,促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将城市建设重点转向以提升城市品质为主的存量提质改造。
《条例》将城市更新概念界定为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优化调整区域功能布局和空间格局、提升城市居住品质和人居环境、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和增强城市安全韧性作为城市更新的主要目标。《条例》对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改造、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等城市更新应重点把握的问题进行了适当规定,并为各市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城市更新预留应有空间。
《条例》明确,城市更新应编制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空间、资源、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区域更新方案;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标准体系,完善城市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特色风貌等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将历史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城市规划设计、改善生态环境和保障生活需求相结合。
为保障城市安全底线,《条例》规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市政管网的数据收集和智能化监测能力,及时对管网漏损、城市防水排涝、燃气安全等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置;既有建筑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能力;超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防控方案。《条例》还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城市更新与治安防范工作相结合等作出了规定。(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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