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保障性租赁房屋建设,山东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和探索

来源:建筑界编辑:建筑界发布时间:2021-12-14 09:35:01

[摘要] 在解决新市民、新青年住房困难这一问题上,山东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11月,山东省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效衔接国家政策,指导省内城市因地制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因地制宜 确定三类发展方式

  山东省结合省内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分析各市房价收入比、房租房价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全省16个设区市划分为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和其他城市三个层次,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发展方式和实现路径。

  济南、青岛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充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聊城9个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德州、滨州、东营、日照、菏泽5个城市,主要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有效衔接 健全四项基础制度

  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创新和探索。

  明确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合理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坚持“群众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由各市政府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并实行动态调整。

  严格项目认定,控制户型面积。《实施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由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项目可行的,出具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并办理相关手续,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不得纳入项目库。

  强化项目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实施意见》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运营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和处置机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和保障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每年9月底前,各地应依据需求科学确定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计划。

  统筹协调 落实五类支持政策

  《实施意见》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土地、财税、金融等各类支持政策。

  在土地政策方面,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地一策;在资金保障方面,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足额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在金融支持方面,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税费优惠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在价格政策方面,除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外,山东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

  为保障政策顺利实施,《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市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立部门联审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项目认定、监管和支持政策落地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开展监测评价,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顺利实施。(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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