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徽省交通厅最新出台两部新标准,其中,涉及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17种违法及量化处罚标准。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和《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1年修订)》,其中,涉及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17种违法及量化处罚标准。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处罚量化标准如下:
第一种,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第二种,情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可处1万元罚款。可处1万元罚款。
第三种,情节较重,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但未落实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擅自施工的。可处3万元罚款。
第四种,情节严重,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擅自施工的。可处5万元罚款。
关于工程招投标,列了17种情形及量化处罚标准: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情节程度分三种及量化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其处罚量化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其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
5.招标代理机构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其处罚量化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中标无效,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中标无效,处2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其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7.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8.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9.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10.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的罚款;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1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1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种,从重情形。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
1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财物,并处3000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没收非法财物,处五万元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15.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办理招标后续手续的处罚: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1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二种,一般情形。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第三种,从重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17.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以下三种情节及量化处罚标准:
第一种,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种,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种,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安徽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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