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招标文件,这些“红线”一定要敬而远之

来源:建筑界编辑:张如崇发布时间:2021-11-03 15:39:22

[摘要]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以及以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来看,被抓住“小辫子”的招标文件常在这几方面出现纰漏,我们帮你总结好了。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以及以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来看,被抓住“小辫子”的招标文件常在这几方面出现纰漏:

  一、资格条件设置

  无论是工程建设项目还是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都是政策文件约束最多的部分。为给投标人/供应商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往往不允许将投标人的自身规模、特殊附加条件等作为资格条件。学苑也曾就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两类项目应当禁用或慎用的资格条件进行专门整理。(图片图片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这些“坑”别踩!)

  除上文链接中提到应当禁用资格条件外,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727号文中,“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也不再成为允许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当然,如国家有强制性准入许可要求的行业还是需要设置的,例如食品生产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

  二、评标办法设置

  评标办法是衡量投标人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唯一准则。不同类型的项目也对评分办法的设置有不同要求。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评分办法的设置除了要符合《招》法规定,也要遵循本行业的特定要求,需要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熟练掌握本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或标准招标文件范本。

  而在政府采购项目中,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成为采购文件内容中最常被质疑和投诉的原因之一。

  三、招投标程序设置

  招投标程序设置体现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章节。有的招标人不太关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外的内容,认为都是通用的套话,直接从其他的文件范本中复制一下即可。实际上,投标人须知是整个招投标活动开展形式的重要依据,也是规避交易风险、保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凭证。在现实情况中,当招投标活动出现异常情形时,投标人须知是招标人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

  在投标人须知中,这些地方往往容易“踩坑”:

  (1)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质疑期限/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时间要素的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否决投标之情形(例如,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为无效投标等);

  (3) 限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为现金,或缴纳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2%;

  (4) 启动中标人履约能力审查的条件超过法律允许的情形;

  (5) 政府采购项目中,将中标服务费的缴纳和领取中标通知书挂钩;

  (6) 规定采购人可通过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或在授标之前可以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7) 对需要监督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项目,规定不满足招标条件时可以直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8) 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标现场;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是招标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法律法规和各类政策三令五申不得违规设置登记或报名环节,但仍有一些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在购标时提供资质证书、业绩等材料并提前审查,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其实,招标文件不可逾越的红线看似多如牛毛,但其核心依然是为了捍卫“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 这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把握住这一点,编制文件时就更加游刃有余了。

  以上就是建筑界造价频道为您带来的“编制招标文件,这些‘红线’一定要敬而远之”的内容,建筑界造价频道也将持续关注更多工程造价的相关内容,欢迎关注我们,关注建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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