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1-09-02 09:39:07

[摘要]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政府投资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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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策,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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