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将实施,填补了邢台在供热立法上的空白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1-08-26 13:47:05

[摘要]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规定了热源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以环保限制排放指标或电量指标等为由,停止或限制对外提供供热热源。

  邢台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在举行新闻发布会时表示,《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条例》填补了邢台在供热立法上的空白。

  《条例》规范了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维护与管理、应急管理和法律责任,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新技术、新工艺。规定了热源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以环保限制排放指标或电量指标等为由,停止或限制对外提供供热热源。

  《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预留热源、热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并适时进行建设,以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明确了新建建筑或未接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供热,并逐步纳入统一的集中供热范围。针对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划分不明的问题,《条例》规定,分区段明确划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居民热用户对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热用户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合同约定;城市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所有权人承担。

  《条例》专设“应急管理”一章,对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紧急抢修、损坏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时,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排水、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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